绍兴县首例知识产权案以和解告终 |
责任编辑:丰采 发表于2008-10-6 来源:中国遮阳网 |
摘要: 备受人瞩目的“绍兴县知识产权第一案”,如今终于有了结果。记者昨天从绍兴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解,原告方“春之恋”的“主人”赵某,与被告方“含羞草”的“主人”沈某终于达成和解,沈某承认侵权并给予赵某2万元的赔偿,赵某则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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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9日上午,中国轻纺城北市场经营户赵某,以其销售的“春之恋”窗帘面料遭同一市场的“含羞草”面料仿冒为由,向绍兴县人民法院递上了起诉书,将销售“含羞草”面料经营户沈某告上法庭。此案是绍兴县人民法院获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因此受到绍兴县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持续2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赵某向被告沈某提出赔偿其10万元人民币损失的诉讼请求,对此,沈某坚称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创作并非仿冒。此后,法官提出调解建议,但却被沈某拒绝,“知识产权第一案”因此悬而未决。但事实上,庭审结束后,由于法院的调解,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一直持续不断,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还价”,双方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最终达成和解,沈某承认“含羞草”确系仿冒“春之恋”,并同意赔偿赵某2万元人民币。
虽然目前这起“绍兴县知识产权第一案”暂时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意味着绍兴县知识产权诉讼的终结。赵某的代理律师申铁旗告诉记者,轻纺城里仿冒“春之恋”的经营户还有10多家,赵某已起诉了其中的6家,目前连同沈某已有2家与他和解,另外4家还在协商中。申律师还表示,虽然“绍兴县知识产权第一案”以“和为贵”的形式终结,但丝毫没有减损它的意义,它意味着中国轻纺城纺织品知识产权真正步入了行政、司法保护的实质性阶段。
而对于和解结果,被告沈某虽然表示满意,但他同时也认为,目前仿冒的现象在中国轻纺城还很严重,要真正避免“仿冒”,还需要注册花样的经营户及时将自己的注册信息在网上公开,否则“撞衫”现象还会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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