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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修订促进全国节能

    摘要:  近年来社会经济体制和能源供需形势的变化,现行的节能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不能适应节能促进发展的需要, 为此先行节能法修订
 
 
 
【主持人】:沈总,您好!首先请您做一下简单的公司介.....
 
 
       现行的节能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不能适应节能促进发展的需要
      
       于199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一部诞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的首部中国能源节约的综合性法律,旨在通过节能立法规范和调整全社会在能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以促进合理用能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然而,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之时,我国经济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下步入低谷,导致能源供大于求,能源市场疲软。扩大能源消费,避免能源行业的衰退和萎缩,淡化了人们的节能意识;与此同时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进一步弱化了节能管理,各级节能机构的缩编,无疑是对节能法的实施、执法与监督雪上加霜。因此,节能法的执法主体缺位,法律实施条件的逆向变化,成了节约能源法实施的软肋。
      
       “十五”中后期,克服了国内外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但是,产业结构的重化工化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回归造成能源消耗增长过快,环境污染严重。突出表现在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能源消费的增长远远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能源弹性系数从2002年前的小于1,到2003年、2004年达到1.53和1.59远大于1.全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在连年下降到2200多万吨后,近年却增加到2500多万吨。能源的过快增长和浪费性地使用,加重了资源和环境的制约,石油产品的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凸现能源安全问题。正确处理节约与发展的关系,改进节能法律对节能和提高能效的法制效用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社会经济体制和能源供需形势的变化,现行的节能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不能适应节能促进发展的需要:
      
       1. 我国经济进入了工业化的重化工发展阶段,但是在一些地方片面地追求产值和投资扩张,盲目地发展高耗能产业,使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能源结构的优化进展缓慢,由此造成经济发展的低效益和能源的高消耗、高污染和能源利用的低效率。
      
       2.由于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能源消费方式,对能源消费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需求。然而由于节能观念的淡薄,节能的社会约束力不强,加上能源价格偏低,助长了浪费地使用能源和不合理地消费能源,不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没有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担当起节能的义务和责任。
      
       3. 行政管理机构改革,弱化了能源管理,不仅造成了执法机构的缺位,而且由于修改前的节能法中,对政府能源管理的相关机构的功能缺少明确的规定,使得很好的制度设计,没能实施和监督执行。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评价意见(节能篇),不少是流于形式或者是不做;还有建立节能基金问题,自从节能资金“拨改贷”后,各地节能基金的安排,没有固定渠道,即使有也少得很,并且来源不稳定。
      
       4. 政府在节能法中的定位仅仅是指导者和管理者,而没有把它作为责任主体,负有促进节能市场发育并且规范市场运作的责任,为克服市场障碍,需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信贷的杠杆作用。
      
       5.建筑和交通的能源消耗,是未来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但是在现行节能法中缺少相应的节能制度和规范。所以,有些城市出台了禁限经济、低能耗的小排量汽车的规定;不利用省能的水、铁运输方式,而大量使用汽车远距离运煤;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仍在施工建设等等。
      
       针对2003年以来,能源利用中的浪费和效率不高,导致能源需求持续攀高,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生了严重的能源资源短缺,为了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能优先的战略思想,而且把单位GDP 能耗下降20%,作为节能的约束性指标,加重了政府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为节约能源法的修订指明了方向。
      
       构建节约型社会,扩大节能法的调整范围
      
       修订前的节能法的调整范围,虽然在立法宗旨上明确了是促进全社会节能,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没有把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责任和义务予以规范。并且在法律的框架设计上,偏重于耗能量大的工业节能,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规定。根据近几年能源供需状况的变化,为了克服能源资源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确保能源供应安全,需要实施节能优先的战略,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为此节能法的调整范围,适应节能减排的需要,做出扩充和调整,特别是建筑和交通领域的节能。
      
       据专家研究分析表明,在建筑节能领域,目前我国北方城镇住宅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约为同纬度气候相近国家的2~3倍左右。在舒适性不高的情况下,我国许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的电耗比发达国家高30%~100%.许多大型商业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输配系统(风机、水泵)的能耗占了40%~50%,节能潜力普遍在30%以上;大量的集中供热系统,系统运行效率比发达国家普遍低15~20个百分点。
      
       在满足合理建筑能源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建筑能耗:一是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性能;二是提高采暖、空调、照明、热水、电器设备的能源效率水平;三是加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利用。国外已经出现了集多种节能技术的“零能耗建筑”,成本虽高,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运输能源需求持续增长。交通运输能源消耗,主要是石油制品。1990年交通运输系统和道路交通成品油消耗量占全社会成品油消耗量的比重为45%和28%,2004年则分别提高到54%和42%左右。
      
       交通节能的途径,主要是:一是调整和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节能省油型运输方式。在客运方面发展高速和快速轨道交通,货运要充分利用铁路和水路运输;城市运输要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系统。二是推进交通工具节能技术发展。乘用车要柴油化和小型化;铁路牵引动力结构,要大力发展电力牵引;水运要发展节能船舶,开发船舶新燃料。三是加强运输管理,提高公路、铁路、水运和航空运输效率,努力降低单位运输工作量能源消耗强度,四是城市交通应该提倡公交出行方式和实施公交优先。
      
       另一方面,我国在各个领域使用的通用设备运行效率普遍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目前的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个百分点;中小电动机平均效率87%,风机、水泵平均设计效率75%,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5个百分点,系统运行效率低近20个百分点;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水平比欧洲低25%,比日本低20%,比美国整体水平低10%;载货汽车每百吨公里油耗7.6升,比国外先进水平高1倍以上;内河运输船舶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10%~20%.
      
       虽然由于技术进步,我国主要工业产品的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普遍比国际先进水平高20%~80%.
      
       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当前市场上存在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技术节能潜力在3亿吨标准煤以上。
      
       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
      
       存在更大节能潜力的领域是结构节能,是技术节能潜力的2倍以上。能源消费现状分析表明,第二产业的能源强度最高,约是第一产业的4~11倍,是第三产业的6~14倍。2003年高能耗行业的能源强度是其他工业行业的5.8倍,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内部结构仍然是今后取得节能量的重要途径,但是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过程中,结构调整呈现一定的刚性。我们不仅要从认识上解决好节能与发展的关系,并且通过立法建立起结构调整的机制和可能的量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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